(2015)南法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蔚春花与陈秀兰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蔚春花,陈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蔚春花。被执行人陈秀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秀兰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即给付申请人蔚春花借款本金230000元、案件受理费2495元、执行费3388元,共计235883号。但被执行人陈秀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南法执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秀兰投资建造并使用的位于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新添堡村新西区11号房屋一套。经山西同业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该房屋价值306900元。2016年8月24日本院委托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中心对上述查封房屋进行拍卖,经过三次拍卖均无人竞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保留价248589元接收该房屋,抵顶欠款23588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秀兰建造使用的位于新添堡村新西区11号房屋一套,交付申请执行人蔚春花抵偿欠款235883元,余款12706元由申请执行人蔚春花返还给被执行人陈秀兰。该房屋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蔚春花。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蔚春花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蔚春花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连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