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敬志保与被执行人陈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志保,陈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敬志保,男,195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陈继红,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敬志保与被执行人陈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4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继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继红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敬志保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审 判 员 蒲川林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柏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