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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相华、贺玉花与连云港市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华,贺玉花,连云港市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1376号原告:李相华,男,汉族。原告:贺玉花,女,汉族。被告:连云港市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西苑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唐尧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森,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相华、贺玉花与被告连云港市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相华、贺玉花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相华、贺玉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相华、贺玉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李相华、贺玉花负担。审判员  马晓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