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终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凡世伟、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凡世伟,河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行终96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凡世伟,男,汉族,1974年7月8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润儿,该省省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舒湘苑,河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工作人员。上诉人凡世伟因诉河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初1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凡世伟一审诉称,其于2016年1月23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南省政府)邮寄了《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2015年3月批复的豫政土【2015】133号、豫政土【2015】164号两个土地批文和报批依据,但河南省政府仅公开了土地批文,拒绝公开报批依据。凡世伟认为其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河南省政府在履行土地审批职责过程中备案保存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河南省政府有义务公开。凡世伟的口粮田、居住的房屋在不知情、也没有得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被开发商强占、破坏,凡世伟不断向各级公安机关报警却没有任何人过问和阻止。河南省政府拒不公开其持有的政府信息,严重侵犯了凡世伟的知情权、居住权和生存权,故诉至法院。一审请求:撤销河南省政府《关于对凡世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判令河南省政府按照凡世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要求重新作出书面答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1月23日,凡世伟向河南省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要求河南省政府公开:2015年3月批复的豫政土【2015】133号、豫政土【2015】164号,两个土地批文和报批依据。(其中包括:1、《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2、《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4、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5、征收范围和用途;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2016年2月3日,河南省政府作出《关于对凡世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邮寄送达给凡世伟。该答复的主要内容为:“1、根据您的描述,您申请公开的豫政土【2015】133号、豫政土【2015】164号文件我们已经在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法规文件’栏目主动公开,您可以上网自行查阅,为了方便您查阅,现将网上文件打印后也随信邮寄给您。另外,2008年以来的‘豫政土’文件均已在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法规文件’栏目主动公开。2、该地段征地所对应的征地申报材料不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建议你们向当地市、县(区)政府申请。”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三部分“关于征地工作程序”相关规定可知,凡世伟所要求公开的豫政土【2015】133号、豫政土【2015】164号土地征收批复的报批依据,即《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等材料,是实施征收行为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制作的,而不是河南省政府所制作的,河南省政府不是该信息的公开义务机关。河南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答复中告知凡世伟“该征地申报材料不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建议你们向当地市、县(区)政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河南省政府已经依法向凡世伟公开了其所作的豫政土【2015】133号、豫政土【2015】164号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对于凡世伟所申请的不属于其公开的信息,亦依法告知了凡世伟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河南省政府所作《关于对凡世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凡世伟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凡世伟负担。凡世伟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一审认为必须由制作单位公开是违法的。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被上诉人在履行督查职责工作获取到信息,并有义务向申请人公开。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求。河南省政府答辩称,答辩人所作本案被诉信息公开,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适当,所作信息公开答复合法。一审判决正确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凡世伟所要求公开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告知书送达回证等信息,是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分别制作的,上述制作机关是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机关。河南省政府在驳回凡世伟要求其公开政府信息的同时,已明确告知了信息的获取途径,履行了法定义务。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凡世伟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松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代理审判员 韩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子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