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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4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沈某1与沈某2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某1,沈某2,沈某3,冯某1,冯某2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1,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2,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朋,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巾参,女,1981年8月6日出生,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3,女,1952年8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1,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2(兼沈某3、冯某1的委托代理人),男,1943年12月24日出生。上诉人沈某1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9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沈某1与沈某2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沈某1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沈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沈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九百元,由沈某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旭云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晓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