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杨善文、杨俊强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善文,杨俊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7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善文,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素景(杨善文之妻),女,195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占稳,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俊强,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可(杨俊强之妻),女,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胜军,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善文因与被上诉人杨俊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善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瑞玲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艾海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