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9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覃振甘、覃国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振甘,覃国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81号申请执行人覃振甘,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覃国分,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证件号码45******16申请执行人覃振甘与被执行人覃国分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桂1229民初762号民事(裁判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国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振甘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覃国分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28097.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覃国分账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