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3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方辉与陈勇钢、朱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方辉,陈勇钢,朱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1868号原告:朱方辉,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徐宁,男,安吉县云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勇钢,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朱俐,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方辉诉被告朱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方辉申请撤回对被告朱俐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方辉撤回对被告朱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潘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