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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执2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首君赵秋良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2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雄夫,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5年12月19日生,汉族,崇阳县人。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赵某某、黄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赵秋良、黄首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某、黄某某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某某、黄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6151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曾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敏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