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荣州与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州,罗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435号原告:杨荣州,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永安镇柏祥村1组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中建,自贡市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强,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凌家镇岩湾村6社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州诉被告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荣州于2017年5月16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荣州撤回对被告罗强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荣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杨荣州负担。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