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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1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石鹏与石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鹏,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1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石鹏,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石文,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石鹏与石文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4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石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文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38.7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甲寅审 判 员  龚 剑人民陪审员  童曙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