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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渭南市富平县祥龙墨玉石雕工艺厂、被上诉人张双利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富平县祥龙墨玉石雕工艺厂,张双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5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盼,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富平县祥龙墨玉石雕工艺厂。法定代表人张双利,系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双利,男,汉族,1967年3月20日出生。上诉人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渭南市富平县祥龙墨玉石雕工艺厂、被上诉人张双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盼到庭参加诉讼,渭南市富平县祥龙墨玉石雕工艺厂及张双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审中,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4453元退回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王争跃助理审判员  文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闵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