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执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陈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849号申请人:郑某某,男,1991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89年7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郑某某与陈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蒙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