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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汪恕明与王得鹏、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恕明,王得鹏,殷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599号原告:汪恕明,女,192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力,女,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系汪恕明女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得鹏,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殷宁,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汪恕明诉被告王得鹏、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汪恕明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恕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恕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汪恕明负担。审 判 长  戴 明审 判 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孝凤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