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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5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1、毛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1,毛某,张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5209号原告:吴某,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1,男,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毛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被告:张某2,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1、毛某、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出对张某1、毛某、张某2的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某1、毛某、张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