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生奇、石尕莲等与张万虎、严中鼎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奇,石尕莲,严仲宝,张旭,杨发燕,张鹏峰,马金花,刘兆龙,许登林,张世荣,刘小龙,赵淑玲,张旭东,杨月林,张权,康林春,石海,石瑛,柴文斌,张财国,祁维新,张万虎,严中鼎,山东正通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184号原告:张生奇,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石尕莲,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渭源县。原告:严仲宝,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张旭,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杨发燕,女,1960年5月13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张鹏峰,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马金花,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刘兆龙,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许登林,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张世荣,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渭源县。原告:刘小龙,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渭源县。原告:赵淑玲,女,1956年12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渭源县。原告:张旭东,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渭源县。原告:杨月林,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渭源县。原告:张权,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渭源县。原告:康林春,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渭源县。原告:石海,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和政县。原告:石瑛,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和政县。原告:柴文斌,男,1976年6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渭源县。原告:张财国,男,1963年6月3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祁维新,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渭源县。被告张万虎,男,1958年4月24日生,住古浪县。被告严中鼎,男,1971年3月29日生,住古浪县。被告山东正通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水磨村。负责人于治勇,该公司经理。原告张生奇、石尕莲、严仲宝、张旭、张宏、杨发燕、张鹏峰、马金花、刘兆龙、许登林、张世荣、刘小龙、赵淑玲、张旭东、杨月林、张权、康林春、石海、石瑛、柴文斌、张财国、祁维新与被告张万虎、严中鼎、山东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并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古民初字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张生奇等22人的起诉”,22名原告不服本裁定,上诉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6日作出(2015)武中民终字第4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裁定;二、指令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中,22名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以被告张万虎已付清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述22名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奇、石尕莲、严仲宝、张旭、张宏、杨发燕、张鹏峰、马金花、刘兆龙、许登林、张世荣、刘小龙、赵淑玲、张旭东、杨月林、张权、康林春、石海、石瑛、柴文斌、张财国、祁维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117元,减半收取2558元,由原告张生奇、石尕莲、严仲宝、张旭、张宏、杨发燕、张鹏峰、马金花、刘兆龙、许登林、张世荣、刘小龙、赵淑玲、张旭东、杨月林、张权、康林春、石海、石瑛、柴文斌、张财国、祁维新负担。审 判 长 张学礼代理审判员 葛中和人民陪审员 马有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