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云智与洛南县开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南县开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恢53号请执行人张云智,男,生于1944年6月16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洛南县开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南县。营业执照91611021773838497M。法定代表人江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舒自力,男,生于1946年9月9日,住商州区,系该公司副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云智与被执行人洛南县开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陕102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云智于2016年7月27日申请执行,已执行5000元,并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本次权利人张云智于2017年5月9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681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合计170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云智与被执行人洛南县开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和解达成协议,由洛南县开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张云智17000元,申请执行人张云智17000元已领取,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平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员 冀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