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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3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孙艳红与威海盛隆渔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红,威海盛隆渔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3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艳红,女,汉族,1978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威海盛隆渔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艳红与被执行人威海盛隆渔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493-1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