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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行初字第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贾金海诉被告乐陵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贾长河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乐行初字第23号之一本院2016年4月17日对原告贾金海与被告乐陵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贾长河一案作出的(2015)乐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原行政裁定书第七页第三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贾金海承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范 超审 判 员  聂正香人民陪审员  杨正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