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5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鑫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鑫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5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西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闫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56号。法定代表人:于占滨,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鑫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本院轮候冻结了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的房屋拆迁及相关权益补偿款710万,并轮候查封了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在×××的库房、车库及二建筑和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的水泥粉磨生产线。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6,943,997元。哈尔滨鑫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凤敏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文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