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刑申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靖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苏刑申273号王靖:你因庚建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和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刑二终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以“应当认定庚建勋为从犯,对庚建勋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针对你的申诉理由,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庚建勋是否应当认定为从犯的问题。经查,本案中庚建勋作为北京朗誉飞虹科技有限公司的会计,其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受该公司总经理贾某某指使,与姜某某龙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事宜,并具体实施虚假货款走账、支付开票费用、安排手下会计认证、入账抵扣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关键的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宜认定为从犯,应当按照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故对此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对庚建勋的量刑是否过重的问题。经查,庚建勋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其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鉴于其具有自首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且已经酌情考虑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原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适用法律和量刑并无不当。故对此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