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1981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1981号原告: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鲸塘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428987092。法定代表人:许汉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峰,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新桥工业园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407000043249。法定代表人:刘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与被告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科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高科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科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高科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叶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秀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