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82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朱涛、和树栋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涛,和树栋,陈秀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特10号申请人:朱涛,男,198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和树栋,男,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陈秀芸,女,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朱涛与被申请人和树栋、陈秀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涛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朱涛负担。审判员  王雪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金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