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朱涛、和树栋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涛,和树栋,陈秀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特10号申请人:朱涛,男,198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和树栋,男,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陈秀芸,女,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朱涛与被申请人和树栋、陈秀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涛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朱涛负担。审判员 王雪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金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