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81执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胡建春与陈秀稳买卖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春,陈秀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81执1588号申请执行人胡建春,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宣威市人。被执行人陈秀稳,男,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6)云038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胡建春申请执行陈秀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胡建春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67212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秀稳下落不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381执15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吕则欢审判员 侯光庆审判员 晏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荣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