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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利军与黄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军,黄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9民初1779号原告:王利军,男,1985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黄雷,男,1977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原告王立军与被告黄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利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利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7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黄雷因资金周转,于2017年1月25日向原告王利军借款127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于2017年3月25日前偿还借款。此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被告黄雷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5日,被告黄雷向原告王利军借款12700元,约定2017年3月25日前偿还,被告黄雷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和收款凭证。此款到期后被告黄雷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王利军与被告黄雷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雷偿还原告王利军借款127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元,由被告黄雷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江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鑫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