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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丽萍诉被告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萍,李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2063号原告:高丽萍,女,汉族,无职业,住甘南县甘南镇**,身份证号×××。被告:李金龙,男,汉族,无职业,住甘南县甘南镇***。原告高丽萍诉被告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丽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275.00元,减半收取637.50元,由原告高丽萍负担。审判员  唐昭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