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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胡敏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胡敏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162号原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航天罗庄5号楼负一层。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涛,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敏强,性别: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与被告胡敏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