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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成都一铭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吴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一铭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吴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938号原告成都一铭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清河镇升平村5组。法定代表人李程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祥,系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兵,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原告成都一铭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一铭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一铭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华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建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