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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石晓松与被告王雯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晓松,王雯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2105号原告:石晓松,男,1959年6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雯,女,198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石晓松诉被告王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原告石晓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晓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晓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石晓松负担。审判员  陈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