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石晓松与被告王雯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晓松,王雯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2105号原告:石晓松,男,1959年6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雯,女,198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石晓松诉被告王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原告石晓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晓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晓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石晓松负担。审判员 陈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