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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4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清林与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林,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远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4352号原告赵清林,男,193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赵胜文(原告之子),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府前街6号。法定代表人单继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来友,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芳,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远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雁路北京市政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刘振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万友,男,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同该公司。原告赵清林与被告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远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赵清林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清林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赵清林负担。审 判 长  李曦审 判 员  李晗代理审判员  潘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万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