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安生、宋福礼、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友邦铁石加工厂、白山市安胜矿石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安生,宋福礼,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友邦铁石加工厂,白山市安胜矿石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81民初802号原告: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华金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刚,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桂林,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安生,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住白山市。被告:宋福礼,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白山市。被告: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友邦铁石加工厂,住所地:白山市。法定代表人:宋福礼,系该厂厂长。被告:白山市安胜矿石加工厂,住所地:白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延森,系该厂厂长。原告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安生、宋福礼、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友邦铁石加工厂、白山市安胜矿石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永刚、曲桂林及被告陈安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福礼、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友邦铁石加工厂、白山市安胜矿石加工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钢大栗子矿业)的诉讼请求:一、判令陈安生、宋福礼、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友邦铁石加工厂、白山市安胜矿石加工厂偿还铁精粉采购款1047582.34元;二、判令陈安生、宋福礼、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友邦铁石加工厂、白山市安胜矿石加工厂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三、判令陈安生、宋福礼、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友邦铁石加工厂、白山市安胜矿石加工厂支付通钢大栗子矿业违约金十万元。事实与理由:2007年10月14日,通钢大栗子矿业与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友帮铁石加工厂签订铁精粉买卖合同,2007年10月、11月通钢大栗子矿业共向其支付预付款1998516.29元,2007年10月21日至12月2日,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友邦铁石加工厂向通钢大栗子矿业供应铁精粉895.39吨,结算金额950933.95元,欠通钢大栗子矿业1047582.34元预付款未供货。通钢大栗子矿业多次向其催要货款,2010年11月26日,通钢大栗子矿业与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友邦铁石加工厂签订磨帐协议,友邦铁石加工厂以临工LG6XXX挖掘机(价值88万元人民币,为按揭购买)一台及价值10万元人民币的锤头磨帐给通钢大栗子矿业,自然人陈安生为该交易担保人。2012年4月5日,通钢大栗子矿业与四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磨帐协议继续有效,友邦铁石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宋福礼、自然人陈安生、白山市安胜矿石厂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6月,该挖掘机因购买人未能按期偿还按揭贷款,被销售方收回,通钢大栗子矿业数次向陈安生、宋福礼、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友邦铁石加工厂、白山市安胜矿石加工厂索要预付款,均被拒绝。陈安生辩称:2017年5月15日前我负责把钩机给通钢大栗子矿业拉回来,这个钩机是我的,钩机现在在销售商那里,其他的负责不了,对账目都无异议。宋福礼、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友邦铁石加工厂、白山市安胜矿石加工厂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0月14日,通钢大栗子矿业与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友帮铁石加工厂签订铁精粉买卖合同,2007年10月、11月通钢大栗子矿业共向其支付预付款1998516.29元,2007年10月21日至12月2日,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友邦铁石加工厂向通钢大栗子矿业供应铁精粉895.39吨,结算金额950933.95元,欠通钢大栗子矿业1047582.34元预付款未供货。2010年11月26日,通钢大栗子矿业与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友邦铁石加工厂签订磨帐协议,友邦铁石加工厂以临工LG6XXX挖掘机(价值88万元人民币,为按揭购买)一台及价值10万元人民币的锤头磨帐给通钢大栗子矿业,自然人陈安生为该交易担保人。2012年4月5日,通钢大栗子矿业与四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磨帐协议继续有效,友邦铁石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宋福礼、自然人陈安生、白山市安胜矿石厂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6月,该挖掘机因购买人未能按期偿还按揭贷款,被销售方收回。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通钢大栗子矿业与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友帮铁石加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履行各自义务,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友帮铁石加工厂欠通钢大栗子矿业1047582.34元预付款未供货,故其应当返还预付款,并承担利息损失。因通钢大栗子矿业与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友邦铁石加工厂签订的磨帐协议中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友邦铁石加工厂临工LG6XXX挖掘机因未偿还按揭贷款被厂方收回,该协议中此项没有实际履行,但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采信。因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友帮铁石加工厂、宋福礼、陈安生、白山市安胜矿石厂自愿协议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友帮铁石加工厂、宋福礼、陈安生、白山市安胜矿石厂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友帮铁石加工厂应返还通钢大栗子矿业预付款,并承担利息损失及违约金。宋福礼、陈安生、白山市安胜矿石厂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九十八条、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友帮铁石加工厂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通钢大栗子矿业1047582.34元预付款,并自2007年12月3日起支付利息损失至偿清之日起(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友帮铁石加工厂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通钢大栗子矿业100000.00元违约金;三、宋福礼、陈安生、白山市安胜矿石厂对以上各项承担连带责任;四、宋福礼、陈安生、白山市安胜矿石厂对以上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对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友帮铁石加工厂行使追偿权。案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4228元,由被告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友帮铁石加工厂、宋福礼、陈安生、白山市安胜矿石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云峰审 判 员 郑蓉菲代理审判员 王立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