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文刚、童勇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刚,童勇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554号申请执行人:郑文刚,女,1968年1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童勇根,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郑文刚与童勇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3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权利人郑文刚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童勇根有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布控措施。被执行人童勇根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郑文刚案款992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170元,执行费1405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文刚如发现被执行人童勇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