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财保4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鸿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财保44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海川,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张鸿涛,男,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海川与被申请人张鸿涛一案,李海川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4月21日作出(2017)鲁1302财保449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张鸿涛价值900万元的财产(详见公证书、查封财产清单)。李海川于2017年5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鸿涛价值900万元财产(详见清点交接清单)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冯俊玲审判员 陈少玉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美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