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明宪与马领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宪,马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795号原告:李明宪,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莎莎,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腾广,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领,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波,系原告马领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明宪诉被告马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瑞轻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宪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明宪负担。审 判 员 焦静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孟祥宇书 记 员 陈志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