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执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温博林、李美红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博林,李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597号申请执行人温博林,男,1973年11月7日生,汉族,江西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李美红,男,1973年7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温博林诉李美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57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李美红应支付申请人温博林案款303.072万元,承担执行费32707.2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03.072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美红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二初字第5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建华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钟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小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