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缪大付与梅全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大付,梅全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463号原告:缪大付,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泰顺县。委托代理人:刘传文,泌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梅全新,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大付诉被告梅全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大付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缪大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大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缪大付负担。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义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