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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顾增柱与范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增柱,范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03民初1878号原告:顾增柱,男,1978年9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范少华,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增柱诉被告范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原告顾增柱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缴,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顾增柱负担。审 判 长  韩诗强人民陪审员  毛美芳人民陪审员  官昌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