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285号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船营区德胜路北山名苑小区物业总部。法定代表人:徐淑云,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萃,法律顾问。被告:王杨,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于被告王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