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杨丫丫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明东、陈丹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杨丫丫食品有限公司,何明东,陈丹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835号原告:南部县杨丫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滨江街道长沟村1社。法定代表人:杨金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沁浓,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明东,男,生于1969年11月4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陈丹,女,生于1983年1月11日,汉族,成都市人,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南部县杨丫丫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明东、陈丹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杨丫丫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栎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