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罗珍喜与大冶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珍喜,大冶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650号申请执行人罗珍喜。被执行人大冶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陈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世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珍喜与被执行人大冶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冶劳人仲裁字【2015】第144-2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