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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5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勇诉陆志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勇,陆志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5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勇,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志培,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陈勇因与被上诉人陆志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754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陆志培负担。事实和理由:陈勇坚持其一审诉称,认为案外人朱某的银行交易流水不能证明陆志培与其存在借贷关系。陆志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系争款项,实际情况是陆志培与案外人黄某串通骗取了其钱财。被上诉人陆志培答辩认为,其与陈勇之间就系争款项是偿还借款关系,与陈勇、黄某之间的借款没有关联性。陈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陆志培:1、返还750,000元;2、支付本金750,000元自2011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陆志培承担。一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2011年4月1日,陈勇通过银行向陆志培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6413转账750,000元。另查明,2011年4月1日,陈勇向案外人黄某借款1,000,000元,同日,黄某向陈勇名下银行账户转入1,000,000元。因陈勇未及时归还借款,2016年4月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沪0115民初393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案陈勇归还黄某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本金1,000,000元自2013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该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2016年9月,陈勇提起本案诉讼。一审审理中,陆志培为证明其与陈勇有借贷关系,向法院申请调取案外人朱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2508的交易明细,并称其四次向陈勇出借共计710,000元的资金来源均系与案外人朱某拆借而来,然后现金给付陈勇。陈勇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根据。上述构成要件中获利无合法根据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本案先有一方的给付才有另一方的受付,认定有无合法根据,需要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标准。陈勇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有举证责任,现陈勇对此并未提供有力证明,就不足以认定陆志培取得该财产没有合法根据。虽然陆志培关于系争750,000元系还款的辩称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但不影响陈勇本应承担的举证不能的后果。陈勇作为钱款转出方,对于钱款的去向及风险具有控制力,现陈勇在未能充分证明系争钱款之给付无合法根据的情况下,直接以不当得利要求陆志培返还750,000元,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勇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陈勇负担。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已查明事实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法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勇主张,其与被上诉人陆志培之间没有借款关系,其向被上诉人陆志培支付了系争75万元,是在与案外人黄某之间借款合同关系中,收取了黄某提供的100万元后,按照黄某的指令向陆志培账户转入系争75万元。根据陈勇的主张,其向陆志培支付款项并非没有合法根据,而是按其与黄某之间的约定而为,故陆志培取得系争75万元并非不当得利。其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陆志培返还其款项,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应不予支持。上诉人陈勇就系争75万元如何主张权利,应依法另循相应法律关系向适格对象主张。综上,上诉人陈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上诉人陈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峥代理审判员  盛萍审 判 员  王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