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巩春霞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春霞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7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巩春霞,女,1979年1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集贤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集贤县。曾因吸毒,于2007年8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2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巩春霞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巩春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8日,被告人巩春霞与他人约定购买毒品冰毒10克,当日支付毒资人民币5000元。同年2月18日16时多,被告人巩春霞到约定地点取得毒品冰毒疑似物1包,后在瑞安市莘塍街道××村××路××号附近路上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查扣毒品冰毒疑似物1包。经称量,被查获的毒品冰毒疑似物重18.1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巩春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理化检验报告,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短信聊天记录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手机通话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量记录表,检定证书,毒品上交清单,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春霞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巩春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巩春霞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毒品18.1克、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其中手机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 陪 审员 柳小平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