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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判决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鼎忠,崔云高,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00154号原告张鼎忠,男,汉族,1972年1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子凡,甘肃笃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云高,男,汉族,47岁,甘肃省陇西县人。被告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发林,该公司职工。原告张鼎忠与被告崔云高、陇西县威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张鼎忠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鼎忠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桥审 判 员  司亚龙人民陪审员  焦淑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亚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