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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巩锡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锡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454号申请执行人:巩锡联,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组织机构代码80306158-7。负责人:XX,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巩锡联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4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喜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