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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字5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533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邱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邱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字533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组织机构代码:05518279-6.负责人叶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慧成,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杨,男,196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邱杨借款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昆商初字160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提取邱杨住房公积金90349.35元以发放申请执行人,余款因被执行人财产均被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程序终结。鉴于以上情况,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海鹏审判员  江 俊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文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