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行审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郭正宝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万荣县国土资源局,郭正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822行审40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汇源街,组织机构代码:1114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裴玉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薛朝辉,万荣县国土资源局监察股股长。被执行人郭正宝,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系万荣县光华乡薛吉村第*组居民。身份证号:1427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万国土监字(2017)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郭正宝作出万国土监字(2017)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本院决定准予对被执行人郭正宝作出的万国土监字(2017)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行拆除问题的批复,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对被执行人郭正宝的违法建筑应由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国土资源局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万荣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郭正宝作出的万国土监字(2017)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作义审判员 董殿勇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