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2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杨、王海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杨,王海彬,沈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执保54号申请人:李杨,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申请人:王海彬,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申请人:沈彬彬,女,汉族,1979年4月5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李杨与被告王海彬、沈彬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杨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海彬名下位于邯郸市长城公寓3号楼2单元1801号房产。申请人李杨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海彬名下位于邯郸市长城公寓3号楼2单元1801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凯代理审判员  李文召人民陪审员  佟志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沙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