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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施伟冲与上海东平森林公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伟冲,上海东平森林公园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3206号原告:施伟冲,男,1959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梓敬,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东平森林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森林旅游园区。负责人:黄建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润劼,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伟冲诉被告上海东平森林公园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施伟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伟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41元,由原告施伟冲负担。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施万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