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文辉与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辉,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457号原告:刘文辉。被告: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黄荣新。本院受理原告刘文辉诉被告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直接借贷关系,原告对被告主张债权是基于案外人周莎的债权转让行为,其法律关系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与案外人周莎(甲方)于2014年7月2日签订的一份《借款合同》第6条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诉讼管辖约定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因此,《借款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对合同受让人刘文辉有效,本案应当由案外人周莎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龙芝人民陪审员 陈楚利人民陪审员 张利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