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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振全与秦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全,秦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499号原告:马振全,男,汉族,1970年5月28日生,住双辽市。被告:秦小平,女,蒙古族,1973年5月9日生,住内蒙古科左后旗。原告马振全诉被告秦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马振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9000元及滞纳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12月27日在原告处借款59000元,约定到期不还给付滞纳金,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9000元及滞纳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的身份不能确定,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振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智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